解读单位: | 发布日期: | 2024-08-29 | |||
来源: | 襄城区农业农村局 | 主题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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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襄城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的背景及必要性
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2014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2015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5)33号)指出: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城乡经济社会融合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追切需要;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抓好农村改革重点任务落实,探索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试点。襄阳市委副书记、市长王太晖在2022年1月6日《襄阳市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2022年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要实现全覆盖。2022年4月21日,在谷城县召开的襄阳市农业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22年重点工作推进会上,副市长张学林提出:要大力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所谓全覆盖,一是平台全域覆盖,产权交易平台搭建要覆盖到各县(市、区)和所有乡镇;二是业务全时开展,要实质性开展业务;三是交易全面进场,凡属农村的资产、资源应当按照“应进必进”原则进场,实现规范、有序交易。目前我市成立了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已正式开展农村产权交易业务,鉴于此,我区亟需出台《襄城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推进我区农村产权交易规范化建设。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5〕33号)、《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的通知》(农经发〔2016〕9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7〕1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湖北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关于印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二十八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对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及原则等内容进行阐述,共四条。
第二章为交易机构和监管机构,主要对市、镇两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能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共三条。
第三章为交易品种,规定了现阶段农村产权交易的品种,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市产权交易中心结合我区实际,明确每个交易品种的具体内容,共一条。
第四章交易方式和程序,对转(受)让方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时应提交资料及交易具备的条件、方式、步骤进行了规范,共十一条。
第五章为交易的行为规范,指出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的转让价格,按照《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评估值;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共五条。
第六章为交易争议处理,明确指出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共一条。
第七章为附则,共两条。
四、政策解读
(一)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的品种类型
现阶段农村产权交易的品种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2.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4.“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5.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6.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7.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8.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9.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是指美丽乡村、农田水利、高标准农田、环境卫生、产业扶贫、退耕还林、精准灭荒、河道清淤、危房修缮、交通、办公设施、农村电力及能源、文体教育等农村建设项目。
10.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农村资源资产产权抵押融资交易、碳汇交易、供销合作社资产交易等。
11.其他。是指镇(街道)和村(社区)委托办理的其他产权交易品种,市政府和市农监委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二)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的原则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诚信;
2.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3.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民主决策,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4.坚持集体土地性质不变,土地用途不改变,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自愿自主流转交易。
(三)受理农村产权交易的场所
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可以向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申请开展产权交易,也可向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分中心申请开展产权交易。
(四)目前农村产权交易采取的方式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电子竞价、招投标等交易方式,全面推行农村产权线上交易。线上竞价交易通过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平台进行。